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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311号之一

原告王小林、马武清诉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林,马武清,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兵,卢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311号之一原告王小林(又名王林),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枣阳市.原告马武清,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枣阳市。系王小林之妻。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民族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建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卢海英,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系陈建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武清、王小林诉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卢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武清、王小林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卢海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武清、王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武清、王小林撤回对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卢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1元减半收取312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296元,由原告马武清、王小林负担。

审判员  张家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