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311号之一原告王小林(又名王林),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枣阳市.原告马武清,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枣阳市。系王小林之妻。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民族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建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卢海英,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系陈建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武清、王小林诉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卢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武清、王小林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卢海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武清、王小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武清、王小林撤回对被告湖北浩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卢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1元减半收取312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296元,由原告马武清、王小林负担。
审判员 张家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