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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特字第33号

申请人赵荣申请赵影虎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赵荣,男,1948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赵荣要求宣告赵影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赵影虎于2011年5月17日与另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四川卧龙登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赵影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影虎,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赵影虎系申请人赵荣的儿子。赵影虎于2011年5月17日与另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四川卧龙登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赵影虎的母亲曾于2013年向法院申请宣告赵影虎失踪,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玄民特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赵影虎失踪。2015年7月7日,申请人赵荣以赵影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宣告赵影虎死亡。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0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寻找赵影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赵影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影虎自2011年5月17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公告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因此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荣作为赵影虎的父亲,申请宣告赵影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影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包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