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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512号

罗靖英与刘宗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靖英,刘宗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罗靖英。被执行人刘宗梅(曾用名:刘单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宗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宗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宗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存款1106.32元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勇    金

审 判 长 张波

代理

审判员吴勇金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其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