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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627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宏伟、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宏伟、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杰,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宏伟、苏学。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宏伟、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