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杰,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宏伟、苏学。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宏伟、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宏伟、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杰,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宏伟、苏学。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宏伟、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