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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97号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翟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翟佳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进怀,总经理。被执行人翟佳鑫。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京融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翟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3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