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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180号

韩建平、任洪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建平,任洪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80号

被执行人:韩建平,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四川射洪县人,住遂宁市射洪县。

被执行人:任洪均,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四川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韩建平、任洪均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韩建平、任洪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2人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且依法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