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83号申请人贾建朝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长山被执行人张军申请人贾建朝与被执行人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6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613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李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鼎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