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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2336号

任宪玲与姜广东、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宪玲,姜广东,姜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336号

原告:任宪玲,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姜广东,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姜超,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姜广东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宪玲与被告姜广东、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宪玲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宪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任宪玲负担。

审 判 长  于 云

审 判 员  王成振

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