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群,女,生于1957年1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文富,男,生于1983年11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茹,女,生于1982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彭顺先,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王秀群等三人与彭顺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8.31万元,目前已执行2万元,尚余6.31万元。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杨虎城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