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兵,男,汉族,1971年1月9日生。
被执行人:刘蓉,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大兵与被执行人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大兵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蓉应给付李大兵借款15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