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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235-1号

李大兵与刘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兵,刘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兵,男,汉族,1971年1月9日生。

被执行人:刘蓉,女,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大兵与被执行人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大兵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蓉应给付李大兵借款15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