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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539号

余壮与被执行人伍炜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壮,伍炜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余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伍炜炜,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壮与被执行人伍炜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