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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2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宋宗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宋宗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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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2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宗桂,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宋宗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宗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宗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宋宗桂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