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三奇,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6年3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1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9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志刚,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磊,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某甲,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6年3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同年4月1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9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三奇及其辩护人陈志刚、胡磊,被告人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伙同苏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3年10月22日租赁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二组梁某(已判刑)的养猪场,在养猪场内私自安装制作香烟的机器,雇佣工人从事生产、销售香烟。2013年10月24日晚23时许,新密市公安局超化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新密市××化镇任沟路段时,当场查扣一辆运输(豫D×××××)伪劣香烟的厢式货车,并将押送香烟的同案犯卢某伟(另案处理)抓获。当场查获散花香烟35.88万支,价值44850元,红旗渠香烟20.28万支,价值50700元。后新密市公安局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在该窝点(梁某养猪场)内共查获散花烟17.16万支,价值21450元,白某6.24万支,价值12480元,过滤嘴棒36万支,价值10889.30元,烟丝5256公斤,价值311680.80元,盘纸0.462吨,价值10672.20元,YJ14-23型烟机一套,价值436000元。被告人买三奇于2016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艾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供述,同案犯梁某、卢某伟、同案人苏某供述,证人刘某、任某、买某证言,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鉴别检验报告,公证书,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新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案件移送函,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买三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买三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买三奇只是在“蛮子”(小广)的指挥下参与了生产假烟的活动,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买三奇于2014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假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伙同苏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3年10月22日租赁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二组梁某(已判刑)的养猪场,在养猪场内私自安装制作香烟的机器,雇佣工人从事生产、销售香烟。2013年10月24日晚23时许,新密市公安局超化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新密市××化镇任沟路段时,当场查扣一辆运输(豫D×××××)伪劣香烟的厢式货车,并将押送香烟的同案犯卢某伟(另案处理)抓获。当场查获散花香烟35.88万支,价值44850元,红旗渠香烟20.28万支,价值50700元。后新密市公安局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在该窝点(梁某养猪场)内共查获散花烟17.16万支,价值21450元,白某6.24万支,价值12480元,过滤嘴棒36万支,价值10889.30元,烟丝5256公斤,价值311680.80元,盘纸0.462吨、价值10672.20元,YJ14-23型烟机一套,价值436000元。经鉴定,查获的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被告人买三奇于2016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艾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买三奇供述,证实其之前认识一个叫“蛮子”(小广)的男子是制造假烟的,“蛮子”给其说他想让其帮助他找个地方制造假烟。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其和苏某、艾某甲三个人在禹县县城吃饭,艾某甲叫他侄子卢某伟来,在吃饭的时候其对他们说:“你们能找个地方吗?我可以找个烟机生产烟,资金、设备你们不用管,只要你们给我找到合适的地方,你们给我招呼着就行了。”艾某甲说:“我让怀某找找吧。”过了几天艾某甲给其说:“怀某找到地方了,你去看看。”其和苏怀栋、艾某甲、还有一个男的一起来到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梁某的废弃养猪场,其对梁某说:“我想在这里生产假烟��你看行不行。”梁某说:“没事,我是这个村的治保主任,放心干吧,不会有什么事情的。”其给艾某甲2000元钱作为修路、安装电线的费用,艾某甲给了梁某。其电话联系小广说:“场地我已经看过了,还不错。”小广说:“那你等我电话吧”。大概又过四、五天,小广来电话说:“制烟的机器已经在路上了,你去接车吧。”其就安排人把制烟的机器卸下来安装在梁某的废弃养猪场。小广又让其去接两名制烟的师傅、运送烟丝、过滤嘴的车到厂里开始加工烟。烟机、烟丝、过滤嘴都是小广提供的。其主要负责厂里的记账、后某、生产等工作,其让艾某甲负责路上运烟安全,十几个工人其不认识,是其让艾某甲找的,卢某伟负责押车。一天24小时不停生产,主要生产散花烟、红旗渠烟,每天生产20多箱,三天一共生产了100箱左右,卖了两车,每次都是卢某伟负责押车,第三次的时候被查获了。假烟每次都是小广找车某拉,具体烟拉到哪里其不清楚。2、被告人艾某甲供述,证实其与买三奇是之前在禹县做生意时认识的。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其和买三奇、苏某、卢某伟四个人在禹县县城吃饭,买三奇对其三人说:“你们能找个地方吗?我可以找个烟机生产烟,你们给我招呼着。”其说:“弄那中不中?得多少钱?”买三奇说:“资金、设备你们不用管,只要你们给我找到合适的地方,给我招呼着就行了。”就是让给他看着做假烟的场子,协调关系。其说:“怀某哥你找找吧。”当时苏某就同意了。后其和苏怀栋、“密州”一起来到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梁某的废弃养猪场,其当时就给梁某说租赁他的养猪场是做假烟的,双方协商以每月给梁某10000元租赁费。过了两天,其和苏怀栋、“密州”、买三奇又一起来到新密市��化镇任沟村找到梁某,买三奇说:“在你的养猪厂做假烟是否会出事。”梁某说:“没事,我是这个村的治保主任,放心干吧,不会有什么事情的。”买三奇给其了2000元钱让其先给梁某作为修路、安装电线的费用,后梁某说修路、安装电线钱不够,买三奇又给了其6000元,让其给梁某送过去。大概四、五天后,其给苏某说:“机器已经到位了,你让卢某伟过去押车吧。”2013年10月24日下午3点钟左右,其和苏怀栋、“密州”三个人来到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梁某的养猪场里,当时其见买三奇已经在养猪场,机器已经安装好了,有十几个工人正在加工烟,还有一辆集装箱货车在那里等着拉货,其三人看后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就回禹州了。2013年10月25日凌晨3点钟左右,买三奇给其打电话说:“做烟出事被公安查着了”。这些工人是买三奇找的,买三奇负责资金和设备、烟丝及制烟的工人,卢某伟负责押车把烟车送到高速路上就行了,其负责协调当地的关系。当时买三奇说每个月给其5000元钱,但是买三奇还没有给其钱。其听买三奇说制造假烟的老板是“蛮子”叫小广,是福建人,其不认识小广,“烟厂”共生产了不到三天,生产了大概有几十箱,生产的是什么牌子的烟其不清楚。3、同案犯梁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一个叫“密州”的人与其联系,称有人想用其养猪场养牛。“密州”带着“老五”等人看过场地后,让其对养猪场进行整理。后其明知“老五”等人租用养猪场用以制造假烟,仍将养猪场租赁给“老五”等人,并介绍工人。双方约定以每月10000元钱的租赁费租赁养猪场,“老五”给过其8000元钱整理养猪场。设备安装后,2013年10月23、24号生产了两天,就被查获了。4、同案犯卢某伟供述,证实其2013年10月��旬的一天,在禹县县城一个饭店里其和苏某、买三奇、艾某甲一起吃饭的时候买三奇对其三人说:“咱弄一个机器造烟吧?”2013年10月22日下午2点钟左右,苏某给其打电话说每次跟车跟两个小时,给其150元钱,就是负责押送假烟,烟具体是什么牌子其不知道。其运送的假烟是苏怀栋和买三奇二人在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一个养猪场生产的。其于2013年10月22日至24日晚上23点多钟,其押车途中被当地群众把车拦下,开车的司机看到警察来了就下车跑了,其被抓获,车也被扣押。5、同案犯苏某供述,证实其通过“密州”介绍艾某甲在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梁某养猪场内,开办了一个制造假香烟的厂子,负责人是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的一个男子(买三奇),但刚开始没多长时间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梁建军是超化镇任沟村治保主任和任沟村2组生产队长。2013年10月中旬左右,在梁某的安排下,其给梁某的养殖场架电缆线,架好后,梁某给了其1000元工钱。到2013年10月26日,其发现养殖场用了900度电。7、证人任某证言,证实梁某是其邻居,梁建军是超化镇任沟村治保主任和任沟村2组生产队长。2013年10月12日左右,梁某让其和村里的几个人把他的养殖场整理了一下,干了六天活,梁某给了其500元钱。后来梁某将其介绍到他的养殖场帮忙卸烟丝,每天150元钱。一共干了两天,共卸了四车烟丝,装了三车卷好的烟。8、证人买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份以51000元购买的豫L×××××白色依维柯跃进厢式货车,在2013年9月份以1.8万元出售给小广,其不认识小广这个人,只知道他是福建人。9、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10月28日对卢某伟和梁某涉案烟草进���检验,检验结果为散花、红旗渠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0、(2013)新密证民字第575号公证书一份,现场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光盘,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联合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在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梁某养猪场现场查获并保全成某假烟、烟丝、盘纸、滤嘴棒、YJ14-23型卷接机等涉案物品,新密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制作工作记录、证据进行公证保全。11、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证实201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对卢某伟运输假烟的白色跃进牌小型货车(车架号:LNYADDA20AK802577,发动机号:B0319003)予以扣押。12、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密市局办理制售假烟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证明,证实河南省2012年度YJ14-23型烟机价格为436000万元;醋��滤嘴棒价格为302.48元/万支;丙纤滤嘴棒价格为226.84元/万支;卷烟纸价格为23100元/吨;烟叶调拨均价为39.53元/公斤(不含税),烟丝价格按烟叶调拨均价的1.5倍计算。13、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新密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证实散花(软蓝)烟每条25元,一箱为50条,一箱价格1250元。红旗渠(软银河之光)每条50元,一箱50条,一箱价格总计为2500元。并证实2013年10月25日查获的买三奇、艾某甲非法生产卷烟一案涉案物品价格为:散花烟17.16万支×1250元=21450元;白某6.24万支×2000元=12480元;滤嘴棒36万支×302.48元=10889.30元;烟丝5256公斤×59.30元=311680.80元;盘纸0.462吨×23100元=10672.20元;YJ14-23型烟机1套,价值436000元。共计803172.30元。卢某伟无证运输卷烟涉案物品价格为:散花烟35.88万支×1250元=44850元;红旗渠烟20.28万支×2500元=50700元。共计95550元。14、新密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移送函,证实新密市烟草专卖局在调查中发现的买三奇、艾某甲非法生产卷烟数量、案值巨大,涉嫌犯罪,移送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梁某对同案人艾某乙及同案犯艾某甲、苏某、买三奇的辨认情况,卢某伟对同案犯苏某、买三奇的辨认情况,任某对卢某伟的辨认情况,苏某对同案犯买三奇的辨认情况。16、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1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梁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情况。18、协议书,证实2013年9月15日,买某将其豫L×××××白色依维柯跃进厢式货车以1.8万元出售给小广。1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买三奇于2016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艾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价值898722.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买三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买三奇只是在“蛮子”(小广)的指挥下参与生产假烟活动,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买三奇在制烟过程中,起组织、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资金、设备和烟丝及制烟工人的生产假烟活动,有同案犯梁某、艾某甲、苏某的供述予以证实,系主犯,故对该辩护���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买三奇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买三奇于2014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买三奇于2014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拒不到案,同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于2016年3月1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抓获,有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予以证实,其到案后又逃跑,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艾某甲辩解称,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假烟的辩解意见,经查证,根据同案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艾某甲经与他人预谋后,积极为生非法产假烟寻找窝点、串联关系,并伙同他人多次来新密市超化镇任沟村看场地,与罪犯梁某协商非法生产假烟相关事宜,��非法生产假烟起到了积极帮助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所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买三奇、艾某甲伙同同案犯梁某、苏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买三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艾某甲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假烟而为他人提供帮助找场地、协商相关事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买三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艾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对扣押机关扣押二被告人的运输工具,车牌号为豫L×××××(车架号:LNYADDA20AK802577,发动机号:B0319003)、犯罪工具YJ14-23型卷接机、制造假烟的原材料予以没收;对扣押机关扣押的假冒散花牌香烟17.16万支、白沙牌香烟6.24万支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 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