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第4482号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第4482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来,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

被告:吴鹏,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时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