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铭光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国珍,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尚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铭光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精业磁性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85820.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创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