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职务:董事长。
原审
被告:杜东华。
上诉人王伟伟因与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伟伟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常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原审被告杜东华也不居住东阳。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条》中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永强
审 判 员 朱展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