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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44号

卢凤英申请执行宋配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凤英,宋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卢凤英,女,4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宋配军,男,58岁,汉族,农民.卢凤英申请执行宋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5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云川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