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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旭东,布仁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现住阿鲁科尔沁旗。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布仁巴雅尔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