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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民初778号

于石秀与徐小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石秀,徐小发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778号

原告:于石秀,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石秀与被告徐小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石秀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石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石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石秀负担。

审判员彭月秀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乃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