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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052号

许秋云与张宾、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秋云,张宾,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许秋云,女,农民。被执行人张宾,男,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金盛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他案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勋

审判员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