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1722号

付晶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晶晶,北京兴寿鸿远种植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付晶晶,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兴寿鸿远种植园(经营者:徐秀霞),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北3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晶晶与被执行人北京兴寿鸿远种植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文书)

审 判 长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赵一林

代理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