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637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
负责人:郑希武,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明、楼淳杰。
被
申请人:义乌市东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姣旦。
被
申请人:吴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申请人义乌市东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吴青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季东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喻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