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12号。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地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95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9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