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12号。法定代表人耿建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地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95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1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9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