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赵义,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赵义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时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802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