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文书名称}(2016)新4202民督21号
申请人:杨允虎,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乌苏市甘河子镇三道河子村。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被
申请人:张东山,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乌苏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住乌苏市文林小区10号楼5单元402室。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150XXXXXXXX申请人杨允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申请人张东山于2016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杨允虎借现金200000元,并承诺2017年3月25日还款。还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张东山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张东山支付欠款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允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东山应当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杨允虎支付借款200000元。本案受理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张东山承担(申请人杨允虎已预交14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拜 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启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