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韩美玲与被告梁小琴、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玲,梁小琴,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韩美玲。

被告:梁小琴。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根据原告韩美玲的申请,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告梁小琴名下的鲁K798**号车辆(申请标的额1万元)。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交1万元现金作担保,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小琴名下的鲁K798**号车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