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韩美玲。
被告:梁小琴。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根据原告韩美玲的申请,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告梁小琴名下的鲁K798**号车辆(申请标的额1万元)。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交1万元现金作担保,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小琴名下的鲁K798**号车辆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