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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177号

梅永佳与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永佳,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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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梅永佳,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地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津蓟劳人仲裁字(2016)第33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和生活费用共计39149.18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津蓟劳人仲裁字(2016)第33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冠  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卫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