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2818-7,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电信综合楼附属房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存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娟,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成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应小茜,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潘庆聚,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周丽荷,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黄少林,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冯绍友,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成东、应小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庆聚、周丽荷、冯绍友、黄少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952元,申请执行费124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成东、应小茜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4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67117;土地证号:平国用(2015)第013**号]已被本院财产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周成东、应小茜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温州巴黎城4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