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传汉、刘会林、刘春生与被执行人李柏生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传汉,刘会林,刘春生,李柏生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衡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传汉。申请执行人刘会林。申请执行人刘春生。被执行人李柏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传汉、刘会林、刘春生与被执行人李柏生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李柏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衡中法民四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春元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谢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