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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802民初2591号

盛真红与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联策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真红,卢向中,李秀珍,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802民初2591号

原告:盛真红,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向中,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李秀珍,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盛真红诉被告卢向中、李秀珍、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5年8月18日、8月24日,卢向中与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现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真红的起诉。本案已收取受理费6549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崇凌

审 判 员  向群霞

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