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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82、585号

方翠莲、郁祥妹与潘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翠莲,郁祥妹,潘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82、585号

申请执行人:方翠莲,女,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系原告方翠莲之子),职工。

申请执行人:郁祥妹,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潘君,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509、8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君在芜湖县环保局工资265000元。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