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82、585号
申请执行人:方翠莲,女,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系原告方翠莲之子),职工。
申请执行人:郁祥妹,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潘君,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509、8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君在芜湖县环保局工资265000元。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