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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621号

朱继美、王卯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继美,王卯卯,曹淑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朱继美,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卯卯,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淑萍,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继美与王卯卯、曹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卯卯、曹淑萍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1621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