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朱继美,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卯卯,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曹淑萍,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继美与王卯卯、曹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卯卯、曹淑萍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1621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