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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8民初696号

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新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新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928民初696号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河滨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孔德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特别授权代理),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新祥,公民身份号码×××,原住阿瓦提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咪咪牧业公司)诉被告唐新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咪咪牧业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咪咪牧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新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咪咪牧业公司诉称,2011年8月1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土地承租暨奶牛饲养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将有使用权的位于排沙闸沉沙池150亩地承包给被告种植经营,期限为20年,并对承包费及承包费缴纳期限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多次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承包费,至今尚欠我公司2015年承包费435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费43500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1305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土地承租暨奶牛饲养合同书原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承租原告150亩土地及约定违约责任的事实;2、2015年排沙闸交费明细表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拖欠承包费的事实。被告唐新祥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租暨奶牛饲养合同书。原告将位于排沙闸150亩地承包给被告种植经营,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为期20年。承包费的交纳方式及交费时间与本案有关的约定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每亩地交250元;承包费于每年10月31日前付清,逾期交纳的,逾期一天按交纳部分的1%交纳滞纳金,逾期交纳租金超过6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被告基于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如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2015年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承包费,且下落不明。依照原、被告合同中约定:2015年被告每亩地向原告交纳承包费250元,150亩土地合计应交纳承包费37500元,另外被告每亩地应交纳清渠费20元,150亩地为3000元,每亩地应交纳管理费20元,150亩地为300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的承包费为:43500元(37500元+3000元+3000元=43500元)。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份去向不明后,原告将土地收回进行管理并灌溉了冬水及春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租暨奶牛饲养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土地交付给被告种植经营,被告于2015年实际对该土地进行了种植,但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承包费。故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承包费为4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3050元,未超出实际损失的30%,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新祥支付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承包费43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新祥支付原告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30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告唐新祥承担。(被告若在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没有法定情形,本院将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锦乐

审判员张志丹

人民陪审员刘人源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