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燕有利。被执行人燕红青。申请执行人燕有利与被执行人燕红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汤菜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燕红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燕有利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燕红青给付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748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燕红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燕红青有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燕红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燕有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燕红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燕有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汤菜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