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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2010号

张玉玲与吴光普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玲,吴光普,胡根忠,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滕州市嘉亿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张玉玲,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道光,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普,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胡根忠,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依所地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嘉亿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邵海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与被告吴光普、胡根忠、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滕州市嘉亿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所有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保全费2790元,由原告张玉玲负担。

审 判 长  于 云

审 判 员  王成振

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