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张玉玲,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道光,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普,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胡根忠,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依所地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嘉亿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邵海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与被告吴光普、胡根忠、滕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滕州市嘉亿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所有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保全费2790元,由原告张玉玲负担。
审 判 长 于 云
审 判 员 王成振
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