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383号罪犯王光槐,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光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王光槐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6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王光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王光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光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王光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光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24年6月8日起至2031年6月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