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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073号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春良、刘晓青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春良,刘晓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春良。被执行人刘晓青。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执行人李春良、刘晓青计生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存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情形,特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执1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付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