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春良。被执行人刘晓青。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执行人李春良、刘晓青计生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存在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情形,特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执1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付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