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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行初33号

沈云金与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金,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02行初33号原告沈云金,女,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江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439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00394479-5。法定代表人陈衍禄,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金诉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沈云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云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云金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蔡柏俤

人民陪审员  朱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俊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