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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6民初255号

张丽娟诉被告刁志超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丽娟,刁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6民初255号

原告:张丽娟,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务员,住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

被告:刁志超,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务员,住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悦(系刁志超之妻),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务员,住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刁志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中约定的原夫妻共同房屋(位于和布克赛尔县振兴小区9号楼1单元202室)过户至儿子刁浩宸名下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中约定的原夫妻共同房屋(位于和布克赛尔县振兴小区9号楼1单元202室)过户至儿子刁浩宸名下的起诉。

审判员 梁 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绍丽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