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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138号

景国民申请唐致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国民,唐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景国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唐致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8日,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靖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