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景国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唐致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8日,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靖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