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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执字224号

申请人唐正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正财,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字224号申请执行人唐正财,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申请人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洪亮,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正财申请被执行人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号江劳人仲案字(2016)2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正财与被执行人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正财90000元;

二、由被执行人江安县鸿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唐正财余款205000元并支付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余款205000元至支付完清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2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伟

审 判 员  成关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