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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8331号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训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训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331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训兰,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训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文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