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路。负责人郭美晶,男,行长。委托代理人潘世学,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玲玲,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委X组。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申请执行李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本金89926.92元、利息5952.41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318元,合计103197.33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和解不成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舒 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