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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496号

陈义群与刘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义群,刘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96号

申请执行人:陈义群,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刘炎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义群与被执行人刘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刘炎明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义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炎明给付欠款826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