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504号罪犯王福民,绰号“二娃”,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寿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福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10月19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王福民曾减刑二次共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6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王福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王福民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23年10月6日起至2030年10月5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