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云红,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横店镇米塘社区下湖严**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9号。
负责人:马政良。
原审
被告:厉小丽,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西溪路**号。
上诉人严云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原审被告厉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严云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在杭州市拱墅区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应视为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11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永强
审 判 员 朱展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