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号。负责人李秉章,行长。被执行人倪宏善,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镇海上村银窝屯160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710083416。被执行人陈相彤,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锦市创业农垦社区C区十九委73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3100854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