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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宏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倪宏善,陈相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号。负责人李秉章,行长。被执行人倪宏善,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镇海上村银窝屯160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710083416。被执行人陈相彤,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锦市创业农垦社区C区十九委73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3100854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