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429号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男,维吾尔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喀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曾减刑一次二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6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布都卡迪·卡斯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期限自2026年11月26日起至2035年11月25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