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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50号

梁玉普与王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普,王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普,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青松,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梁玉普与被告王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玉普与被执行人王青松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伯欣

审判员  李玉泽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