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住所地:新昌县。
诉讼代表人:吕伟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汉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汉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汉汀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